【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如何做账】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有时会将购入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如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等。根据国家税务政策,这类用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下是对“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如何做账”的总结与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会计处理原则
当企业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作为可抵扣进项税,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账务处理中单独列示。
三、会计处理步骤
1. 确认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 根据实际用途判断是否属于不得抵扣范围。
2. 调整进项税额
- 将原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3. 调整销项税额(如有)
- 若涉及视同销售行为,需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4. 编制会计分录
四、会计分录示例
| 业务类型 | 原会计分录 | 调整后会计分录 |
| 购入用于集体福利的物资(含进项税) |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借:管理费用/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说明:若原已抵扣进项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未抵扣,则直接计入成本或费用。
五、注意事项
- 及时调整:一旦发现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应及时调整账务,避免税务风险。
- 保留凭证:相关采购合同、发票、领用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检查。
- 区分用途:企业在采购时应明确用途,避免混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
六、总结
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因其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需在账务处理中予以转出,并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财务核算准确合规,防范税务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其他类型的进项税额处理方式,可参考相关税收政策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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