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的基本权益,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及时、准确地进行工伤认定,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对符合工伤条件的职工,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职工安全意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完善配套措施,健全保障体系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衔接。同时,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请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确保全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