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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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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卡到怀疑人生,求给个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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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2:4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贵阳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发挥湿地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湿地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衔接。

第七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注重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第八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九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湿地公园建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湿地资源应当得到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非法捕捞、猎杀野生动物,禁止采挖野生植物,禁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章 利用与开发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的开发利用应当以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为前提,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可以适度开展生态旅游、休闲观光等活动,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活动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旨在实现贵阳市湿地公园的有效管理和科学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资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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