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此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还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要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措施。
总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是一部旨在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综合性法规,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和发展目标,也为后续相关政策调整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该条例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之中,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