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采用代建制管理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等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四条 实施代建制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代建单位具备良好的信誉、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代建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提出建设需求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代建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审核批准初步设计方案;
2. 确定项目概算;
3. 对重要环节如招标投标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4. 定期检查工程进展状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
2. 落实资金计划安排;
3. 组织设计招标并签订设计合同;
4. 监督施工方严格按图施工;
5.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汇报。
第三章 流程与要求
第八条 项目启动阶段需完成下列工作:
1. 明确建设目标及范围;
2. 开展前期调研论证;
3. 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
4.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各方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办事,不得随意更改方案或者降低标准。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则须经过充分论证后方可实施,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所有资料档案,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后续事宜。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到位。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活动,综合考量各代建单位的工作成效和服务态度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若有新的变化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