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在线监测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线监测系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对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 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任何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并尽快修复。
第六条 建立健全在线监测数据的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对外发布或用于决策。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七条 在线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 数据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监测数据,防止因硬件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数据丢失。
第九条 对于需要共享或发布的数据,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全面提升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水平,确保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共同推动在线监测系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