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幼儿园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同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请销假制度。所有在岗教职工均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请假类型及审批流程
1.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时,需提前向园长或主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和预计请假时间。事假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此期限者,需经园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2. 病假
教职工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健康问题无法到岗工作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书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产假/陪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可享受产假或陪产假。具体天数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需提前告知园方并完成相关手续。
4. 婚丧假
教职工在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申请婚丧假。婚假一般为3天,丧假为5天,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二、销假程序
1. 假期结束后,教职工应按时返岗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返岗情况。
2. 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销假,请提前联系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并补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对于无故超假未归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注意事项
- 所有请假均须事先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领导报备,并在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 园方鼓励教职工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在不影响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灵活调整休假计划。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本园所有。希望全体教职工能够自觉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以上内容旨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既体现了人性化关怀,也明确了纪律要求,有助于促进团队协作与效率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