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运作,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
(五)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六)收集和反馈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需提前七日通知全体成员,并将会议议题告知全体业主。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时,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在会后三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接受业主质询。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支情况需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业主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规则时,应按照原程序重新审议并通过。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即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的内容框架,旨在为各小区提供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参考。希望各小区能够依据自身特点灵活运用,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