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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4页)

2025-05-14 1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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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2:3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的信用管理,构建诚信社会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开展相关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采集与认定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不完整信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并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 对拟列入失信名单的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说明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给予合理期限供其提出异议。

第三章 失信信息的公示与使用

第八条 经核实无误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确认的失信信息录入市级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可调整或撤销相关失信记录。

第十条 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应用于不动产交易、融资贷款等环节中,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自身被错误列为失信对象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市范围内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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