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扣除】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是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根据当时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但需符合一定的比例限制。
以下是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扣除的相关政策总结及具体扣除标准: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如财税〔2012〕43号文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扣除标准汇总表
行业类型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 | 备注 |
一般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 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 |
化妆品制造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 仅限于化妆品制造企业 |
饮料制造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 仅限于饮料制造企业 |
烟草企业 | 不得扣除 | 烟草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
三、注意事项
1. 收入确认口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 费用分类:广告费指通过广告媒介传播企业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支出;业务宣传费包括与产品推广相关的宣传资料制作、发放等费用。
3. 票据要求:企业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4. 跨年度结转:若当年未完全扣除,剩余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四、实际操作建议
- 在汇算清缴前,企业应核对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并计算是否超过扣除限额。
- 若有超额部分,应及时做好台账记录,以便后续年度进行结转扣除。
- 建议保留完整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综上所述,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需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和实际发生情况综合判断。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有助于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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