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法院名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民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街××号。
案件来源:
本院于2024年3月受理了张三与李四因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一案。本案由原审法院××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情况:
一审中,张三诉称,其与李四于2022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李四单方面终止合作,并拒绝退还张三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四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6.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有合作意向,但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且张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具有明确的合同基础,故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是否具备合法的合同依据要求李四返还投资款。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并有实际出资行为,且李四在合作期间也参与了经营,应视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现因合作无法继续,双方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合理分配财产。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之处,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23)××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三投资款人民币12万元;
三、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五
审判员:赵六、孙七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