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民调解工作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2021年人民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调解、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组织建设
1.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确保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3.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制度,做到一案一档,记录完整、查阅方便。
三、调解范围与程序
1. 人民调解适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因民事权益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财产分配、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2.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请、调查了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归档备案等环节,确保流程规范、操作有序。
四、工作机制
1. 推行“网格化+调解”模式,将人民调解融入基层治理网格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2. 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3.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如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拓宽调解渠道,提高调解效率。
五、保障措施
1.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转。
2. 建立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引导,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度和参与度。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地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通过落实本细则,将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为构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提供坚实保障。